婺源公安微警务 上饶市公安局
婺源县思口镇一女子李某(化名)报警,称其丈夫赵某伪造了一本假离婚证和假离婚协议书,请求公安机关查处。
接到报警后,婺源县公安局高度重视,立即进行立案侦查。
经查,2017年6月份,赵某因个人原因伪造了一本假离婚证和一份假离婚协议书。之后被李某在车后备箱发现,遂报案至刑警大队。
赵某的行为侵犯了******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,涉嫌伪造、买卖******机关证件罪。
6月13日,民警在县城东门某超市二楼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。
经审讯,犯罪嫌疑人赵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切不可使用假证,
违法行为不可有!
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******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;
(二)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******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;
(三)伪造、变造、倒卖车票、船票、航空客票、文艺演出票、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、凭证的;
(四)伪造、变造船舶户牌,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船舶户牌,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******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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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上饶市公安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