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!食品标识错误≠不符合食品******标准,法院这样判!
本院认为,依照我国《食品******法》******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刘庆生的上诉请求应当符合二点:一是该商品不符合食品******标准,二是该商品对刘庆生造成了损失。本案中证据表明,该商品虽然使用了标识错误的包装,但商品本身符合食品******标准,刘庆生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该商品受到了损害,刘庆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*****百七十条******款******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由上诉人刘庆生负担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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